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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衢州6月16日電 (見習記者 施佳秀 通訊員 張旭)近日,浙江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該市首例特大組織賣淫案,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肖某等6人構成組織賣淫罪,判處15年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沒財產;被告人王某等11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相應刑期及罰金。
  2012年5、6月,被告人周某、肖某以各占70%和30%的股份比例共同出資250萬元,在衢州市柯城區開辦了“紫金皇廷”推拿服務部(以下簡稱“推拿部”),並且招被告人方某當總經理、被告人袁某為副總經理共同籌建與管理推拿部。
  同年8、9月間,周某、肖某和方某在紫金皇廷籌建辦公室共謀招募賣淫人員在推拿部提供賣淫服務,並商定設立598元的B項目和698元的C項目的賣淫服務,不久後推拿部以正規足浴掩飾賣淫服務,開始試營業。
  肖某、袁某從福州找到自稱“周燕”(身份不詳)等人,商定由周燕提供賣淫人員在推拿部提供賣淫服務,賣淫所得三七分成。營業後,推拿部又推出“加鐘”和“雙飛”等賣淫項目再加400元,包夜價格在1200至2000元左右。
  為提高推拿部的營業收入,他們最終確定了“到各出租車停靠點給司機發放名片,由司機帶客到推拿部嫖娼消費,並給予司機每客100元提成”的營銷策略,隨後工作人員多次到市區大潤發、嘟嘟加油站等地給出租車司機發放名片。
  2012年11月,“紫金皇廷”撤銷了所有正規足浴項目,皇而堂之做起了賣淫服務。
  2013年1月24日晚,衢州偵查人員當場查獲推拿部的賣淫違法活動,被告人賈某等11人被當場抓獲,並扣得現金1396元。後被告人周某、肖某、方某、蒲某分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統計,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24日期間,推拿部共組織賣淫人員提供賣淫服務2800餘次,違法所得170餘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周某、方某、方某某、賈某、袁某通過招募、管理等手段,組織他人進行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屬共同犯罪,均屬實施組織他人賣淫,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王某等11人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屬共同犯罪,均屬協助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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